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城院党发〔2023〕51号)
2023-11-20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基层党支部: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已于2023119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3119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学生和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与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申请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明确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三)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学生、工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密切联系群众,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

优秀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群团组织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二级学院团委统一组织安排,各团支部或班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赞成人数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或班级人数总数的半数,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一次,汇报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根据考察情况适当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学校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达到《党章》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标准;

(二)从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算起,党支部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一年以上,并获得学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

(三)教职工、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其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和没有受到基层单位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四)青年本科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无不及格课程,近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最近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40%,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没有受到二级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且获得1项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对于担任校、院两级团学会学生干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未满足“近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最近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40%条件,但“近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最近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50%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的可由二级党组织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1.受到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2.以主持人或第一参与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者;以主持人或第一参与人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者;

3.以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大学学报或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者省级以上智库建言献策;

(五)研究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且无不及格课程,没有学术不端行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没有受到二级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六)重大事件、重大斗争、重大风险防控等表现突出的,由二级党组织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再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1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提交二级党委审查、预审,或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二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委审批党员发展和转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和转正仍由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所属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与动机及对党的认识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校党委会、二级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会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通过、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提出,经省委教育工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二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一)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二)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教职工、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教职工、学生、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或有不及格课程(学生)或违犯党纪情节较轻,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教职工、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或受到学校“记过”(教职工、学生、学校管理的流动人员)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或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或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和公示;报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应当会同二级党组织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应当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应当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二级党组织每半年自查一次,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形成材料,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进一步加大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纪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专兼职组织员和特邀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湘城院党发〔201527号)和《关于修订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湘城院党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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