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2018-09-28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评价实践中的贯彻和具体体现,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发展的比较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推荐入党、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就业等所有评比和组织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分为思想品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身心素质、能力水平四个方面,均以分值量化。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系统而重要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测评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操作时,二级学院可根据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但细则的基本原则和大项分值的设置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以及有关教师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做好本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民主,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各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指导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4人、寝室长3人及普通同学2人共9人组成,具体负责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并公布成绩。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提出,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予以复核并作出答复。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每学年开学后的第六周上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素质18分,专业文化素质65分,身心素质7分,能力水平10分。学生毕业时总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其各学年所得成绩的平均值。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素质  18

     一、爱国爱党爱校,集体荣誉感强。(2分)

凡是属于重大违纪现象,并对院、班级造成重大影响的状况,酌情扣分,校级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留校察看分别扣0.50.81/次。院级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扣0.10.20.3/次。

 

     二、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有原则性和正义感。(1分)

有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受院级或校级通报批评的扣综合测评分1/次。

     三、思想进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与活动。本学年内政治学习与活动缺席扣0.2/次,直至扣完2分为止(2分)。

1.在本学年度,在团培、党培过程中无故缺席扣0.3/次,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2/次。(可重复扣分,最高扣2分)

2.对于学生党员,如有违纪情况扣分细则如下:

a.凡学生党支部大会、院要求党员参加的活动无故缺勤扣0.3/次。

b.迟到、早退者扣0.2/次。(可重复扣分,最高扣2分)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为人诚实,讲究公德。(1分)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1分)

1.在本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1次得0.3分,2次得0.6分,3次或3次以上得1分。(这里的社会实践活动参加次数以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记录为准)

2.在本学年对规定参加的志愿者活动拒绝参加或态度不认真的扣0.2/次。

3.在本学年度未交暑期三下乡实践报告者扣综合测评0.3/次。

4.义工团成员做满十个小时加1分。

     六、参加党校、团校学习并合格0.8分,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加0.2分。(1分)

在党校、团校培训中,参加并结业的同学每项加0.5分,无结业证者不加分。

     七、个人文明素养高,宿舍文明建设有成效。(10分)

      1.基本分(6分)

     1)遵守劳动、卫生制度,有良好的劳动态度,能配合学校、班级、寝室其他同学搞好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建设工作(2分);

     2)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内务整齐,无不整理个人行李和内务行为(2分);

     3)在寝室内无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赌博及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纪违规行为(2分)。

      2.加分(最高4分)

      1)一学年内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寝室长另加0.2分;

      2)一学年内寝室被评为表扬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加0.2分;

     3)一学年内寝室两次被评为最佳寝室,所在寝室成员每人直接加满4分。

       3.扣分(最高扣满10分为止)

       1)未叠被子扣0.5/次;

       2)睡懒觉,门前“三包”差,乱倒、乱扔、乱泼,走廊上乱摆放电脑箱、自行车、鞋架、卫生工具等,扣 1/次;

       3)劳卫大检查中发现未进行内务卫生整理、私自换锁或自锁的寝室,扣2/次;

       4)有热得快、晚归、男女串寝、乱张贴广告、端饭入寝、有不明来历的家具等扣3/次;

       5)有电热杯、电热壶、电炉、取暖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洗衣机、复印机等大功率电器,在寝室里弄饭菜,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偷电等,私拆家具,养宠物,上课时间在寝室打牌赌博等,晚寝缺席扣5/次;

       6)检查中正在使用热得快,在寝室做饭菜,在寝室经商,在三大检查中态度恶劣、拒检扣5/次;

       7)留宿异性、外宿扣10/次。

     第十三条  专业文化素质  65

     一、专业思想和学习目的明确。(1分)

     二、各科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55分)

班级总分排名

5

6-15

16-30

31-70

71-90

91-100

得分

55

53

48

42

38

35

 

三、英语、计算机统考通过规定的相应级别。(2分)

     本学年本科生英语过四级得0.8分,过六级再加0.2分;专科生和音体美专业学生英语过三级得0.8分,过四级再加0.2分;计算机统考通过规定的相应级别得1分。

     四、选修人文、公共艺术类课程并合格 。(2分)

     本学年选修人文、公共艺术类课程并合格1门、2门(含以上)分别加12分。

     五、积极参加学风建设活动,遵守学风建设相关规定。(5分)

(扣满5分为止,具体参照学习部考核材料)

1. 上课、早、晚自习迟到、早退扣1/次,缺勤扣2/

2. 晚自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扣1/

3. 手机未入袋扣1/次,带模型机2/

4. 请人代课每次扣2/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  7

     一、体育成绩达标,积极参加体育活动。(3分)

1.基础分1

2.在本学年度报名参加体育竞赛通过院部初选参加校级比赛者加0.3分。(多次参加比赛不重复加分)

①成为我院篮球队队成员,每人加0.2分。代表我院参加学校比赛获得前8名的队伍成员每人另加0.2分,获得前4名的队伍成员每人另加0.5分。获得个人奖项加0.1/人,如获院篮球比赛的mvp荣誉者。

②成为我院辩论队成员,每人加0.2分。代表我院参加校里比赛获得一二三四等奖的队伍成员每人另加0.60.50.40.3分。获得校级优秀辩手或最佳辩手者另加0.20.3/人。

③在本年度校运会中,获得第1名者加1/次,获得2345678名者依次加0.80.60.50.40.30.20.1/次。

④在本年度运动会中通讯稿被广播站宣读的加0.1/篇,最高加分不得超过1分,“优秀通讯员”三名,另加0.2/次。(本年度有记录加,无记录不加。)

⑤在比赛中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优秀运动员”另加0.3/次,在比赛中被评为院级“先进个人”、“优秀运动员”另加0.2/次。

⑥参加“新生友谊杯”篮球赛,班级篮球赛,班级辩论赛,获冠亚季军班级队员各分别加,0.30.20.1/人,班级辩论赛中院优秀辩手或最佳辩手另加0.10.2/人(同时获得院和校的取最高分)。

 

     二、心理健康。(4分)

     乐观大度,人际关系良好,无不良习惯与嗜好(2分);积极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1分)或其它社团组织与活动,团队意识强(1分)。

本学年在各协会举办的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人、0.4/人、0.3/人,其他奖加0.1/人。 (若以团队形式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团队成员每人都加相应分)

 

     

第十五条  能力水平  10

(这一大项里面每一小项的分数可根据班级具体情况调整,但必须保证总分10分不变。)

 

     一、获得省、市级以上各类奖励或成果。(3分)

1.本学年参加国家级各项比赛活动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5分,其他奖项加2分。

2.本学年参加省级各项比赛活动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分、2.5分、2分,其他奖项加1.5分。

3.本学年参加市级各项活动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5分、1分、0.8,其他奖项加0.5分。

4.本学年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加3分。

    5.本学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专业作品,学术论文每篇2分,其它每篇1分。

     此项最高分3分。

     二、获得校、二级学院级各类奖励或成果。(2分)

1.参加校级各项活动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其他奖项加0.3分,校级优秀实践报告加0.5分。(所谓校级活动为校团委、社联或学校机关为主办方举办的活动)

2.参加院级各项活动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其他奖项加0.1分。

3.在本学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者加1分;获优秀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加1分、支部委员加0.8分、其他人员加0.5分;获十佳大学生党员在优秀共产党员的基础上另加0.5分。

4.通报表扬(以发文为依据),校级加1/次,院系级加0.5/次。

5.凡在本学年“创新性研究性项目” 中获国家级、省级、校级的立项的项目所在小组成员每人分别加3分、2分、1分,项目组长另加0.5分。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小组成员另加0.5/人,未结题的项目小组成员扣1/人。

6.在科创部班级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班长及学习委员和第二名的班级班长及学习委员分别加0.30.2/人。(具体参考科创班级考核条例)

7.在《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简报》录用1篇稿件,在《湖南城市学院报》、《城院心理健康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团讯稿、录用广播稿、入选团委网站名单等满足其中一项加0.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8.在本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团讯班级”的班级宣传负责人每人次加0.2分,团训稿通过初选每篇加0.1分,通过复选每篇加0.2分。(初选、复选不重复加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9.在本学年度被评为学习标兵加0.5/次。

10.在本学年度,获“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个人组织奖”的个人,校级加0.5分,院级加0.3分;获“优秀工作者”的个人,校级加0.3分,院级加0.2分。(此项加分不超过1分)(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个人组织奖和优秀工作者不重复加分,可取最高分)

11.在本学年内参加党校培训、团校培训过程中担任小组长的同学另加0.1/人,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学员者,综合测评另加0.2/人。(小组长和优秀学员不重复加分)。

12.在本学年党员“一帮一”活动中,通过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学生党员分别加综合测评0.5分、0.4分、0.3分。

13.由学校组织的以院系为单位参加的大型比赛,所有参与成员加0.2分,另根据获奖情况按校级奖励加分。(如本次我院在党委组织的红歌会比赛中荣获二等奖,所有成员加分为0.2+0.8=1分)

14.其它非等级类奖项说明:

①特等奖加分在原有一等奖的基础上另加0.2分;

②获十佳大学生提名奖加0.8/人,获十佳大学生称号另加0.2/人。

③对于所规定的非等级奖项加分存在疑惑的可向学工办提出申请,由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最终的分值。

     此项最高分2分。

     三、获得各类技能证书。(2分)

      参加本学年国家统一组织的、学校组织的各类资格证书(如心理咨询师证、会计证、驾驶证、程序员证、导游证、律师证、朋辈心理辅导员结业证等)考试并合格,每证0.5分。此项最高分2分。

     四、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军训教官,认真履行职责,业绩突出。(2分)

1. 本学年担任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工作成效显著,加1-2分(校级学生干部是指校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楼栋长)。

a.本学年担任班长、团支书的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综合给分0—2分,其他干部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综合给分0—1分,再根据干部实际表现情况,由学工办讨论、考核决定最终得分。在本年度如果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其班长、团支书加0.2分,院级“优秀班集体”班长、团支书加0.1分,如果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优秀班集体”班长、团支书加分与主席团一致。只担任一学期则按总分减半,兼职者不得重复加分。

b.校、院学生干部加分,由学工办审核评定,院团学会干事可酌情加1.5-2分,院团学会部长、副部长、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可酌情加1.5-2分,院团学会主席团成员和校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可酌情加分2分。兼职者不得重复加分,只担任了一学期则按总分减半,若上期是院干,下期为校干的,则每期各加一半。

c.学生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根据组织部考核结果,最高0.5分。

d.副班根据其工作表现,由院领导老师审核,酌情加1-2分每人。

e.栋长、楼长经学工办考核情况可酌情加1-1.5分。

此项干部加分均是依据学生干部的实际表现情况给予加分,对于表现确实优秀的干部,学工办认定其表现可浮动加分。对于工作不负责的干部,学工办根据其表现可在原有加分区酌情减分。

注:1.校干、院干、班干、协干不重复加分,分值取最高值,楼长和干事重复加分。(宿管在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基础上,干事以外的楼长加满1.5)

    2.本条分数最终由学工办给定。

2.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龙读书社、校内其他各社团协会主要干部、校报编辑记者、播音员、校卫队、礼仪队、国旗班成员所有干部,可酌情加0.5-1.5分。

a.在本学年得到二级院()及以上部门认可,有意义的大型活动(迎新及迎新晚会、欢送晚会、元旦晚会、体育文化节等)的主要组织者和策划者,加0.5/次,演员等加0.3/次,主要协作人员(含礼仪小姐)0.2/次、化妆组0.1/次等。

b.校级、院级大型活动(迎新晚会、欢送晚会、元旦晚会)正式主持:加0.5/次。

c.参加院体保部组织的安全巡逻0.5/学期,1/学年。无故缺席早退,迟到者扣0.2/次。

3.加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审核认定,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加分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核认定。兼职者不得重复加分。

     五、校、二级学院大型活动的主要策划者、校报学生干部工作业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心理干部、优秀心理会员、朋辈优秀学员、优秀宿管干部、优秀栋长、优秀楼长、优秀寝室长等,此项1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从总分中扣分:

      一、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扣2/次。

       二、违纪处分扣5-20分。

     警告处分扣5分,严重警告扣8分,记过处分扣12分,留校察看处分扣20分。

      三、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重修扣2-16分。

     本学年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重修门数每门扣2分,其它依此类推,8门及其以上的扣16分。

      四、旷课、升旗仪式、班团活动缺席扣1-12分。

     本学年中旷课1课时扣1分,升旗仪式缺席1次扣1分,班团活动缺席1次扣2分,迟到、早退1次扣0.5分,扣完12分为止。

     

注:1.凡在本学年内每学期期末考试考查中,补考,重修者,有违纪记录的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 英语未过四级的不能参评一奖。

3、在院里获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能参评。 (具体视情况而定)

4本条例中未考虑的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管理学院学工办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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