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判定和处理办法
2017-11-06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判定和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避免和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并做到一旦出现教学事故,就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判定和处理办法,全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教学事故分为4大类共48种,即教学管理、课堂教学、考试管理、教学辅助。教学事故情节和后果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二)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

三、教学事故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判定:
      1. 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责任人、事故过程及事故后果。教学事故报告由所属学院(部)负责人撰写,从发现教学事故起三天内将教学事故报告送交教务处。教学事故报告自送到教务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即导致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是一人、多人或部门)。
      3. 教学事故的审定:一级事故由主管校领导审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审定。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1. 纪律处分: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予以记载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含累计等同)的责任人,视情节分别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经济处罚: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据其事故等级,相应地扣除该月工作绩效:一级教学事故扣除50%;二级教学事故扣除25%;三级教学事故扣除12.5%。
     3. 经济赔偿:凡构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还应赔偿不少于经济损失金额20%的赔偿金。
     4. 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同时进行。
     5.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6. 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存档。教学事故中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由计财处执行。

四、申诉和仲裁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教务处正副处长、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正副主任、督导团成员等。
     (二)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三)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其成员包括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和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等。
     (四)仲裁委员会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教学事故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及继续教育学院全日制学生的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比照处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湖南城市学院
   二0一七年五月







 

附表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事故
种类
序号        事故
等级



1 管理部门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学业成绩。 一级
2 管理部门丢失个别学生学业成绩。 二级
3 因工作疏忽,教务处、二级学院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二级
4 因排课失误,致使教学无法进行。 二级
5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二级
6 非客观因素造成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在3000元以上。 二级
7 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教务处领导对已知的教学事故不作处理(由主管校长判定)。 三级
8 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订购教材,致使上课教材缺乏。 三级
9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申报所用教材。 三级



10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一级
11 因教师责任,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万元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 一级
12 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教师私自请人代课。 一级
13 因教师责任,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3000元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 二级
14 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故缺课一次(一次为两学时)。 一级
15 在实践课教学指导中,教师无故缺一单元(一单元为两学时)。 二级
16 未经学校批准,提前或推迟完成教学内容达4学时以上(含4学时)。 二级
17 未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出差。 二级
18 上课迟到、下课提前、实践指导课离岗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二级
19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未履行管控课堂职责,导致课堂教学秩序失控。 二级
20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接打手机。 三级
21 上课迟到、下课提前、实践指导课离岗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 三级
22 未携带教案等必备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 三级
23 无合适教材的课程,教师未提供给学生教学大纲或讲义。 三级
24 教师在课堂上衣着不得体、不文明。 三级
25 因多媒体故障等原因,无故将授课时间改为自习课。 三级
26 教师必须通过有效办法管控课堂,未在课后将旷课学生严重名单报相关学院的。 三级
27 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在课堂玩手机和睡觉人员达到10%以上,教师未制止。 三级



28 试卷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泄密。 一级
29 教师在复习课中或在非教学因素下泄漏考试内容。 一级
30 考试成绩报送教务处后,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二级
31 监考人员缺监。 二级
32 现场发现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本场考试无效。 二级
33 学生在考试试卷上作标记,经核实参与配合的阅卷教师 二级
34 监考人员迟到,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务办公室。 三级
35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接打电话或玩手机。 三级
36 主考、巡视、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舞弊行为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级
37 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果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三级
38 命题、制卷、评卷、登分出现较大错误。 三级
39 经核查由于命题把关不严或上课效果太差,导致课程考试卷面分40%以上不及格。 三级
40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三级



41 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3000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二级
42 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需试件、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三级
43 非校外因素或突发事故且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停水等原因造成教学中断。 三级
44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等修缮未完成,又未提前通知,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三级
45 教室内的黑板、扩音器材、日光灯、桌椅等损坏,经报修,无特殊原因3日内未修复。 三级
46 计算机房、多媒体房、实验室等岗位的教辅人员未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级
47 上课前10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三级
48 上下课时间铃声不准,误差在3分钟以上。 三级
注:本表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比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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