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关规定 湘城院发〔2014〕22号
2014-12-22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关规定 湘城院发〔2014〕22号


 

湘城院发〔2014〕22号

 

 

关于印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关规定》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处室及直属单位: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4年4月21日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弘扬我校“品学兼修知行统一”的校训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要求:

1.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

2.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4.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5.教职工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1.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3.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4.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5.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第五条  学术工作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非法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请他人代写论文、著作,或在自己未参加实际研究的作品中署名。

5.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一稿多投。

8.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学风建设办公室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科技处。

第八条  必要时,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小组,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接到举报后,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城市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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